湖南大学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09日  点击:[]

     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落实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切实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事故性质界定

       按性质划分,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类。其具体标准为:

(一)一般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不含10万元);

      2.重伤5人以下。

(二)大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50万元(不含50万元);

      2.一次死亡1-5人或重伤5-30人。

(三)重大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50-100万元(不含 100万元)

      2.一次死亡5-9人或重伤30人以上。

      重大事故包括以下方面:

    (1)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2)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4)发生重大爆炸事故;

    (5)发生剧毒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6)发生重大中毒事故;

    (7)发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压电器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8)发生施工和工程质量重大安全事故;

    (9)发生文化、体育活动和集会重大安全事故;

    (10)发生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四)特大事故

       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属特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2.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一次造成100人(含100人)以上的集体中毒事件。

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划分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分为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任者。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重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四)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三、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对造成一般事故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学年度评优资格;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二)大事故的责任追究。对造成大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三)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48号(2001年7月25日))执行。

       (四)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年4月21日))执行。

四、关于其他责任的追究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对组织抢救不力,指挥处置不当,事故报告不及时,调查取证不配合,善后处理不积极,甚至阻挠干扰事故调查和办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事发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解释权属湖南大学监察处、保卫处。

 

上一条:湖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下一条:湖南大学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通讯地址:湖南长沙麓山南路2号  邮编:410082 Email:bwb@hnu.edu.cn 联系我们:0731-88823110
Copyright 2007 - 2021 湖南大学党委保卫部(处)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