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09日  点击:[]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管理,加强技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施和系统等科学技术手段,防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且列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部颁布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规定所称技防设施,是指单独或者综合运用技防产品进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活动的设施。
  本规定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多种技防产品组成的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体系,包括报警系统、电视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安全检查系统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大学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

 

第一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技防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技防办),挂靠保卫处,是全校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全校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二)制定全校安全技术防范发展规划;

     (三)组织学校技防系统的初步设计方案论证及参与竣工验收;

     (四)组织开展技防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技防产品的推广应用;

     (五)负责学校技防设备归口管理;

     (六)负责学校投资建设技防系统的设备维护,指导单位建设技防系统的设备维护。

 

第二章  技防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  学校技防系统建设坚持学校集中建设、单位自己建设相结合原则。即学校负责学校技防平台建设和公共场所技防系统建设;单位技防系统以自己建设为主;同时鼓励个人自愿开展家庭技防建设。

  第六条  根据《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下列单位、要害部位应当安装技防设施:

     (一)武器、弹药的生产、存放场所;

     (二)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危爆物品、管制药品或病菌存放场所;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资料、计算机软件的集中存放场所;

     (四)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大型图书馆等具有重要科学、经济和文物价值的物品收藏、陈列、销售、展览场所或部位;

     (五)存放贵重仪器的场所的重点实验室等教学科研场所;

     (六)教学楼、办公楼、体育馆、食堂等人员密集活动场所;

     (七)依照国家和省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应当安装技防设施的其他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

  新建、改建、扩建以上单位、要害部位时,原则上应当将技防系统建设与其它建设项目同步规划、统一预算、同步建设、统一验收。

  第七条  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及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新建、改建、扩建技防系统的质量监督管理由技防办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初步设计方案论证、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制度。

  技防系统的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按照公安部《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标准执行。

  技防系统的竣工验收按照公安部《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标准和公安部《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A308—2001标准执行。

  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技防系统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第三章  技防系统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对技防设备实行归口分类管理。由校技防办统一管理学校技防系统平台和公共场所技防设备;单位在校技防办指导下管理本单位技防设备。

  第九条  学校技防系统的维护实行分级维护。学校技防系统平台和公共场所技防设备由校技防办统一维护,维护经费用学校统一安排;单位内部技防设备由单位自己维护,也可委托校技防办进行维护,经费由单位承担。

  第十条  技防设施和技防系统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划,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禁止滥设技防设施和技防系统,禁止擅自改变技防设施和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禁止滥用技防设施和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技防设施或者技防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有关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秘密。

  第十二条  技防办加强对技防系统和知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设计、施工、维修和使用人员应当经过技防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实行校园技防联席会议制度。技防办应定期组织校园技防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学校技防问题。内容包括征求校园技防建设和管理意见、讨论具体技防建设方案等。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每年将技防建设与管理纳入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安全工作统一考核。对技防建设与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作为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安全工作的一个单项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校技防办依据违反情况可分别予责令整改、通报。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  则

  第十七条  校技防办成立前,由校保卫处代行校技防办职能。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技防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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